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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齐建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建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30号原告:齐建忠,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建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建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雅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