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如皋市纪林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张勇军、沈安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纪林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张勇军,沈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683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纪林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永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勇军。被执行人沈安萍。如皋市纪林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张勇军、沈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元,执行费252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常年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张勇军,称待他回来后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申请表示同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