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行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陶从荣诉谷城县经信局履行职责并赔偿一案再审与审查监督行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鄂襄阳中行申字第00002号陶从荣:因你诉谷城县经信局履行职责并赔偿一案,你不服本院(2014)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复查。你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称,因用工单位将你招工登记表填写错误,谷城县经信局和天正公司拒不纠正错误并赔偿损失,法院既然受理此案,又以不属行政审理范畴为由驳回你起诉,一、二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经复查,本院认为,谷城县经信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工业企业宏观指导的政府职能部门。你要求纠正招工登记表上的登记信息,属企业内部职工档案管理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在受理你提起的行政诉讼后,经审查认为你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据此驳回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