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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薛显峰、陶艳芬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波,薛显峰,陶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波,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薛显峰,男,汉族,教师,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陶艳芬,女,汉族,教师,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海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62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薛显峰、陶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薛显峰、陶艳芬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予以查询、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明 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