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794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雷曜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