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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794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雷曜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