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学忠与徐光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忠,徐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韩学忠。被执行人:徐光庆。本院在韩学忠申请执行徐光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韩学忠与左如意、陆希根达成协议,徐光庆欠韩学忠工资款8433元由左如意、陆希根负责给付,并出具了欠条,申请执行人韩学忠撤销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 世 卫审 判 员 刘 世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