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张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曹永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炯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