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任丽丽与天津摩豆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丽丽,天津摩豆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812号申请执行人任丽丽。被执行人天津摩豆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17号。法定代表人李敏。原告任丽丽与被告天津摩豆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6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4382元,无故扣除的工资5374元,经济补偿金3423.20元。裁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裁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63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孙志伟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