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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陆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吴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刑初字第00269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抓获,4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7日被执行逮捕,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抓获,5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6月7日被执行逮捕,7月16日被取保候审。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陈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