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维平容留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57号原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板桥乡街上村后街组,捕前暂住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蓝塘村一出租屋,个体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平,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石阡县龙塘镇新场村凉水井组,捕前暂住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蓝塘村一出租屋,在一个体发廊工作,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李某平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彭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彭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上诉人彭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表示服判息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某撤回上诉。广东省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振伟代理审判员 秦 雯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