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承民初字第0113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