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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曹玉群、曹玉红与曹玉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群,曹玉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孟令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286号原告曹玉群,建筑工人。委托代理人沈秀华,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玉红,建筑工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惠政西路999号广益大厦。法定代表人杭克家,总经理。被告孟令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群与被告曹玉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孟令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玉群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玉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群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