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二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邱桂芝、余同村与章菊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桂芝,余同村,章菊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二初字第00402号原告:邱桂芝,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肖培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同村,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县。委托代理人:肖培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菊花,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国,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桂芝、余同村诉被告章菊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桂芝、余同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桂芝、余同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邱桂芝、余同村负担。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程秀莲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项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