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赫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叶德贵盗窃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赫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德贵,男,出生于1985年7月20日,身份证号码5202211985********,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水城县木果乡登亨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雉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2月1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德贵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德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6日凌晨2时许,李付才(已判刑)邀约被告人叶德贵实施盗窃,二人到赫章县雉街乡联发村水淹组村民李发光家将其家关在圈内的两头牛、九只羊盗走,由李付才在前面拉,叶德贵在后面赶,将牛、羊赶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三夹龙场准备出卖时,被被害人李发光等人赶到追回。后叶德贵赔偿李发光家人民币4,000元。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被盗的两头牛、九只羊共计价值人民币14,3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德贵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户籍证明,证人李付宣、李付祥的证言,被害人李发光的陈述,同案犯李付才的供述,被告人叶德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德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德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德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德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盗财物已被追回,且叶德贵赔偿了被害人李发光人民币4,000元,可酌情对叶德贵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叶德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德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叶德贵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梅审 判 员  杨永平人民陪审员  张明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