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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慧琴诉党广义扶养费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琴,党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陈慧琴被执行人党广义本院依据(2014)渭滨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陈慧琴诉党广义扶养费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元(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承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0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