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延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逐渐因为琐事发生分歧,无法共同生活,请求离婚。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分歧,引起诉讼。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长,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相互谅解,多加沟通,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延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