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继柱与雷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柱,雷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陈继柱,男,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镇巴县泾洋镇。被告雷福强,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巴县泾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柱诉被告雷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陈继柱以被告不在家无法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继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决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继柱承担。审判员 杨正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陶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