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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继柱与雷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柱,雷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陈继柱,男,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镇巴县泾洋镇。被告雷福强,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巴县泾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柱诉被告雷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陈继柱以被告不在家无法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继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决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继柱承担。审判员  杨正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陶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