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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帝明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茂福贸易有限公司、颜彦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帝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茂福贸易有限公司,颜彦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846号原告:陈帝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子娟,系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建明,系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茂福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代码:×××。委托代理人:卢军,系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彦驳,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除1个月,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2016年4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帝明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晓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