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金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957号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277号1幢9-10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李志萍。被告:俞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俞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金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