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朱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原兴化市金通不锈钢门花厂负责人,住兴化市国际华城26号楼3单元105室(户籍地兴化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地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自2014年4月至7月,拖欠其经营的兴化市金通不锈钢门花厂张某等8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47400元,后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及其他债务逃匿且关闭手机、更换联系方式。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11日向该厂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朱某仍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全部支付工人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陆某、周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说明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支付全部工人工资,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易书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顾逸凡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