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凤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凤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新民巷**号。法定代表人谭郁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华章,该社职工。被告王凤贵,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凤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曾浪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