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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