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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徐某,女,198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被告:姚某某,男,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刘惠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