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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卫芳与倪小红、张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小红,张敏,江苏顺尔特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周卫芳,何伟,张家港托利计量设备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小红。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顺尔特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保税区汇达大厦816A室。法定代表人倪小红,总经理。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海东,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春中,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卫芳。委托代理人瞿海江,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托利计量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公司员工。上诉人倪小红、张敏、江苏顺尔特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卫芳、何伟、张家港托利计量设备系统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开民初字第0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倪小红、张敏、江苏顺尔特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小红、张敏、江苏顺尔特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小红、张敏、江苏顺尔特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116元,减半收取为10558元,由上诉人倪小红、张敏、江苏顺尔特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栋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