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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十民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莒南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与莒南县飞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莒南县飞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十民初字第355-1号原告:莒南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献,董事长。被告:莒南县飞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田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存款、房地产、机械设备等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莒南县飞鹭食品有限公司的房地产3处(土地证号为莒南集用2005第116-004号、2009第116-002号、2010第116-0**号;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60××4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