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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戴兴旺与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兴旺,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500号原告戴兴旺,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负责人李永海,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兴旺诉被告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兴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交纳425元,由原告戴兴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巧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