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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进展、胡小乐等与石航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展,胡小乐,石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张进展(系死者张雅芯之父),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委托代理人:黄琳,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胡小乐(系死者张雅芯之母),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黄琳,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石航,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孙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佳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三层3B09。负责人:张中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巍,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18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石航所有的鄂A×××××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将原告张进展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临江府支行的存款(账号32×××91)1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原告张进展、胡小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石航所有的鄂A×××××号车辆的查封及担保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张进展、胡小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石航所有的鄂A×××××号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张进展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临江府支行的存款(账号32×××91)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