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裴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05号原告裴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强代理审判员 田 广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