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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裴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05号原告裴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强代理审判员  田 广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