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丁保和与曹光福、毕恒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丁保和。被告曹光福。被告毕恒和。原告丁保和与被告曹光福、毕恒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保和,被告曹光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毕恒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保和诉称,2014年2月14日,被告曹光福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毕恒和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后来被告曹光福偿还24000元,余款260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借款26000元。被告曹光福辩称,对借款5万元本金无异议,认可6000元利息,已经归还了本金及利息3万元,尚余26000元本金可在今年国庆节后予以归还,但目前无力还款。被告毕恒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被告曹光福向原告丁保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14日止,被告毕恒和作为保证人予以签字,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2014年11月14日、11月17日,被告曹光福两次还款共计3万元,其中:24000元为借款本金,6000元为利息。原告丁保和向被告曹光福出具的两张收条金额共计2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和被告曹光福提交的收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据此,因为被告曹光福未能按照约定还清借款,其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本金26000元的违约责任。原告丁保和与被告毕恒和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视为连带保证。被告毕恒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及对原告邮储银行诉讼证据的质证权利,被告毕恒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光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保和支付借款本金26000元。二、被告毕恒和对被告曹光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鑫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的称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