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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建忠与刘耀正、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忠,刘耀正,王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653号原告赵建忠。委托代理人叶其钦。被告刘耀正。被告王文霞。本院审理原告赵建忠与被告刘耀正、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建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汪春美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董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