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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宫锦申请周忠洋损害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洋,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96-1号申请执行赵宫锦。被执行人周忠洋。第三人唐梅。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判令周忠洋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赵宫锦损失7672元。逾期后,周忠洋仅履行4000元。经查,周忠洋与第三人唐梅系夫妻关系,因周忠洋侵权产生的债务发生在周忠洋、唐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唐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唐梅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即与周忠洋共同承担(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忠洋、唐梅在银行的存款40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育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