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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俞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449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徐恒敏,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