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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贾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贾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