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贾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贾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