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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许可芳、钱会珍与许传贵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可芳,钱会珍,许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许可芳,男。申请执行人钱会珍,女。被执行人许传贵,男。申请执行人许可芳、钱会珍与被执行人许传贵赡养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5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许可芳、钱会珍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传贵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履行2015年生活费2000元,并承担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2015年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洪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德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