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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程新玲与刘爱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玲,刘爱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812号原告程新玲,农民。被告刘爱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新玲诉被告刘爱军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新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明久审判员  李子坤审判员  谢洪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耀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