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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县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红磊与张向伟、张向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磊,张向伟,张向辉,张向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张红磊。被告张向伟。被告张向辉。被告张向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磊诉被告张向伟、张向辉、张向朝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张向伟、张向辉、张向朝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张向伟、张向辉、张向朝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红磊负担。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贾庭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美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