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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安徽友日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巫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友日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巫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03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友日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子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霞,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巫建华,男,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安徽友日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巫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内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4.43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4.43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15年3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巫建华欠申请人的货款于今日给付25000元包括执行费在内,余款27000元在2015年5月1日前付清。本案以执行和解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顺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