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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云枝与焦凤梅、王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枝,焦凤梅,王福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王云枝,女,汉族,1956年1月19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焦凤梅,女,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王福喜,男,汉族,1960年2月14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枝诉被告焦凤梅、王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枝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焦凤梅、王福喜所有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林国名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云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焦凤梅、王福喜所有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林国名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X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云奎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代理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