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薛小亮与张红涛、李海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王惠海、莱阳市枣行锻热厂、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亮,李海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王惠海,莱阳市枣行锻热厂,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560-1号原告薛小亮。张红涛。被告李海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广昌大街。被告王惠海。被告莱阳市枣行锻热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城厢街道办枣行村。被告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军民路中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海河路87号附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阳光一百A座251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小亮诉被告张红涛、李海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王惠海、莱阳市枣行锻热厂、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红涛驾驶的冀F738**号轿车一辆、扣押被告王惠海驾驶的鲁YC56**号(挂车号牌:鲁FD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红涛驾驶的冀F738**号轿车一辆、扣押被告王惠海驾驶的鲁YC56**号(挂车号牌:鲁FD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