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芹生与周恒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芹生,周恒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68号原告:刘芹生,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厉春艳,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红,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恒兵,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芹生与被告周恒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芹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芹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秀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