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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芹生与周恒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芹生,周恒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68号原告:刘芹生,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厉春艳,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红,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恒兵,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芹生与被告周恒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芹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芹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秀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