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云龙与被执行人李昌萍、杨晓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云龙,李昌萍,杨晓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倪云龙,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昌萍,女,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晓健,男,1958年7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倪云龙与被执行人李昌萍、杨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昌萍确认欠申请执行人倪云龙借款本金113748元,诉讼费4350元,共计118098元,于2015年4月3日支付申请人10000元(已支付),2015年4月28日前支付30000元,2015年5月30前支付5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杨晓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有一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款项提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本案执行费1606元,由被执行人李昌萍承担(此款于2015年6月30日支付);三、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周 林执行员 汪礼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