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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范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以已与被告范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玲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