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范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以已与被告范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玲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