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茌法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与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军,刘桂英,李珊珊,李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茌法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军,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茌平县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汪波,系王爱军之夫。被执行人:刘桂英,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肖庄镇算子李村。被执行人:李珊珊(曾用名李彬彬),女,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长女。被执行人:李真真,女,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次女。王爱军与刘桂英、李珊珊、李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李真真、李珊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李胜利、刘桂英名下的财产予以拍卖,经拍卖因未到达法定竞买人数而流拍。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以位于茌平县新政路南金都花园6号楼北车库西数第7间(房产证号0092**)房产的拍卖保留价79868元、聊城新区办事处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西经九街57号(房产权号01120012**)房产的拍卖保留价481758元接受该财产,并同意向本院缴纳房产拍卖保留价与执行标的的差价303176及放弃利息部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