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06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克拉斯家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北京克拉斯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6333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锴。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克拉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法定代表人WANGDAWEI(王大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丽静。本院在审理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克拉斯家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