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德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德雷,陈军令,华正波,王云刚,徐金章,郝宗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德雷,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西躬家庄村。被执行人:陈军令,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穴坊镇贾家夼村。被执行人:华正波,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穴坊镇朱崔村被执行人:王云刚,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穴坊镇东桃疃村被执行人:徐金章,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穴坊镇东桃疃村被执行人:郝宗喜,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穴坊镇贾家夼村本院依据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的(2011)莱阳商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年××月××日书记员 高瞻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