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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邹健与孙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健,孙传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569号原告邹健,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兴浩,连云港市赣榆区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传来,居民。原告邹健与被告孙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传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健撤回对被告孙传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健负担。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