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邹健与孙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健,孙传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569号原告邹健,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兴浩,连云港市赣榆区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传来,居民。原告邹健与被告孙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传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健撤回对被告孙传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健负担。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