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江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运福,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大专文化,住该所。被告周某某,男。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运福、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X年X月X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X年X月X日,双方生育女孩周某甲。因性格不合,加之被告不满原告生育的是女孩,双方常发生吵打。2014年10月8日,原告在“XX灯饰”店被被告推到并被踢踩腹部,导致原告构成重伤。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分担婚生女孩周某甲的抚养,以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身体致残的赔偿及抚慰金10,000元。被告周某某辩称,双方虽系再婚,但已生育了小孩,且夫妻感情较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双方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周某甲。2014年6月,原告江某某以个人所有的房产贷款,并由被告周某某筹集资金10,000元,在祁东县洪桥镇中心市场北门开办了“XX灯饰”店。2014年10月8日18时许,双方因家庭琐事在“XX灯饰”店内发生吵打,后原告江某某受伤被送往祁东县人民医院抢救并治疗。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江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七级。同年11月10日,被告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该案现已进入刑事附带民事审判阶段。原告遂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原、被告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资料,结婚证,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祁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该判决书目前未生效),房屋买卖合同及原、被告记录在案的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并在婚前同居生活,虽均系再婚,但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其夫妻关系一度较好,虽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也属夫妻间的正常现象。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矛盾,特别是被告在冲动之下酿成大祸,导致夫妻关系严重恶化。原告据此向本院诉请离婚,现因被告虽涉嫌故意伤害罪进入刑事审判阶段,但是否由其实施伤害以及是否有罪尚无定论。据此即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显然证据不足,同时有悖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在刑事诉讼中就身体伤残附带提出了赔偿请求,现又在离婚诉讼中再次提出重复请求,于法不符,依法应予以驳回。案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江某某请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不予准许;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伤害原告身体致残的损失及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橼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