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白卫东与杨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卫东,杨晓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白卫东,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晓明,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卫东诉被告杨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卫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杨晓明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16号楼1单元2层203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01007201),财产保全数额40万元;并以其位于新郑市辛店镇辛店村十组的房屋(新房权证字第00054**号)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杨晓明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16号楼1单元2层203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01007201),限制金额40万元。二、查封原告白卫东位于新郑市辛店镇辛店村十组的房屋(新房权证字第00054**号)。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白卫东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