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胡仁瑞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上海办事处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仁瑞,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上海办事处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仁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上海办事处。负责人程轶华。委托代理人孙茂德。委托代理人凌丽霞。上诉人胡仁瑞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仁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胡仁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仁瑞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胡仁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蓓华代理审判员 杨 力代理审判员 浦 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