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康与邱建、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康,邱建,刘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599-1号原告刘康,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邱建,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刘彬。原告刘康与被告邱建、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康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轿车一部鲁H×××××采取财产保全查封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名下的鲁H×××××号轿车一辆。二、查封原告刘康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